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需課徵所得稅,而為處理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爭議,民國98年9月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900430號函訂定「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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